东方快评|“不受理知假买假举报”有悖法理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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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份告诫书,称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提醒告诫:严禁以牟利为目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严禁以知假买假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严禁以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国内有多个地方发布类似公告甚至规范性文件,提出不予受理知假买假等恶意投诉举报行为。(9月24日《法治日报》)
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类似禁止恶意投诉举报之类的公告或规范性文件,不予受理知假买假等投诉举报行为,其出发点或不无维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善意初衷,但该方式却客观上限制了公民的权利救济途径,不利于消费者的依法维权。诚如有专家所言,“无论是以牟利为目的,还是知假买假,或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只要其中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不应一律不予受理。”
现实中,确有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借并非以消费为目的购买或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由,对民间打假行为不予支持甚至以“麻烦制造者”或“恶意投诉”相待。但这种认知或做法却并无法律依据。而当事人由此向法院提起兑现奖励的诉讼要求,则法院往往给以支持性裁决,判定市场监管部门败诉并要求对其予以奖励。
审视“不受理知假买假投诉”行为,实际上是把民间打假等同于“假打索赔”,这无疑混淆了两者本质区别。民间打假人只要打的是假冒伪劣商品,就是真打,即使打假牟利也不构成道德风险。事先知道假货而购买并去维权,与购买后发现假货再去维权并无本质区别。最高法曾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司法解释可以被视为间接认可了购假索赔的合法属性。
解读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告诫书,显然与食药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明显有悖。造成这种矛盾现象的缘由,或不无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此类投诉举报时的某些困惑:我国法律规定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给予消费者3倍赔偿金,这就构成对民间打假的动力。而在市场监管者看来,如果适当减少这种惩罚性赔偿发生,或有益鼓励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以打假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着实扰乱市场秩序并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
民间打假人的存在,客观上震慑和提高了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为净化市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宜疏不宜堵,将其“推至门外”的做法既不合理更不合法。规范市场秩序、惩戒假冒伪劣,亟须政府、司法、社会及包括民间打假人在内的消费者共同参与,形成打假高压态势,让造假者望而生畏。市场监管部门要摒弃“不受理知假买假投诉”的失当做法,严格区分民间打假与“假打索赔”。对在知假买假中存在的主观恶意甚至违法情形,如敲诈勒索、以非理性表达损害经营者利益等行为,照样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刑罚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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