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观点!海南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自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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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规范》共五章三十二条,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
商报记者注意到,《规范》旨在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抽检责任,充分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所称复检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所称异议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行为。
《规范》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规范》表示,不合格食品复检流程为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受理、确定复检机构、移交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并提交复检报告、通知复检申请人及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填报和审核等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复检申请,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此外,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同无异议。
《规范》还表示,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品的生产者可申请复检和异议。被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不一致时,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对于进口食品,被抽样单位或境内代理商、经销商等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多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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