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5月7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财政厅就《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指出,各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承办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将给予奖励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办法》共计6章24条,旨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市场监督,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办法》施行后,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25日发布的《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琼府办〔2019〕31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各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承办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举报是指自然人向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是指承担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给予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包括: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被处以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违法行为这5种。
举报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这4种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涉及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在依据生效复议决定或者裁判文书执行完毕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经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依法认定,符合条件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办法》规定执行。被举报人因同一举报同时受到不同种类行政处罚,按奖金高者给予奖励,不累加奖励。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3个条件
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鼓励举报人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积极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各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办法》表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3个条件。
有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与被侵权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的举报;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或者举报人利用举报以恐吓、索取、要胁等方式谋取个人报酬或其他利益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这5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根据《办法》,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同时符合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处以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或者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
二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同时符合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条件。
三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事项同时符合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条件。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办法》强调,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价款、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 。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确定的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可由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对应前款认定的不同奖励等级分别给予增加30%、20%和10%的奖励。
符合举报有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生产经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产品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故意在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中掺假造假售假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其他省级以上市场监管执法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这4种情形之一的无罚没款的案件,被举报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举报事项符合一级举报奖励标准的,可由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奖励金额不低于1万元。
《办法》还强调,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各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按财政管理有关程序确定。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法》要求,各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实施奖励,应当按照奖励认定、批准决定、奖金发放程序实施。实施奖励的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同时,举报人应对所举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经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等行为,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应当撤销已作出的举报奖励决定,收回奖励奖金。
此外,奖励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等情形,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据悉,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18日,可以通过3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一是电子邮件: hngsfgc@163.com、11288246@qq.com;二是联系电话:(0898)66767977、(0898)68592959;三是信件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1020室、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财政大厦1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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