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将建4所专门学校教育和矫治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
日前,海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将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东方市建设四所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对其进行教育与矫正。
四所专门学校分两批建设
专门学校是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是一种特殊教育形式。
《实施意见》明确,将按照“全岛同城化、全省一盘棋”,分批建设、资源集中、有效辐射的原则,集中建设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东方市四所专门学校,主要实施义务教育,加强职业技能教育,海口市专门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高中阶段教育。
据了解,以上四所专门学校分为两批建设。第一批建设学校为海口市、东方市专门学校,海口市专门学校已利用法制中心校址招生开学,新校址计划于2022年年底交付使用;东方市专门学校已建成并交付使用,计划2022年5月1日后开学。第二批建设学校为三亚市、儋州市专门学校,正在抓紧建设当中,计划于2023年5月交付使用。
四所专门学校招生对象有所差异
根据《实施意见》,海口市专门学校主要接收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以及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实行专门矫治教育,服务范围覆盖全省。三亚市、儋州市、东方市专门学校主要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服务范围由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划分,确保分区域覆盖全省。
此外,海口市专门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一校两区”建设,对招收的学生进行分类、分校区管理,其中,接收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学生,以及接收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学生的校区依法实施闭环管理,开展专门矫治教育;接收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校区,实行寄宿制学校管理,开展专门教育。
招生对象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实施意见》指出,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此类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并协调专门学校收教。无监护人或监护资格有争议尚不能确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的组织及机构提出申请。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执法关系由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1)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或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2)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3)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
此外,对于不适宜进入专门学校的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以及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可根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或委托,选派师资力量到校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也可将其接入专门学校进行独立分班的体验式学习。
专门学校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
根据《实施意见》,专门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3年。单独分班的体验式学习时长一般不超过3个月。延长或缩短学习期限,由专门学校向学生原所在市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期末提请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在校学生进行评估。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实施意见》明确,专门学校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在专门学校就读期间的学业表现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不计入原所在学校。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学生在专门学校的教育经历实行记录封存,不纳入个人档案。专门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封存制度,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有专门学校学习经历的学生。
专门学校严禁体罚、虐待学生
专门学校将实行教育与生活管理合一的寄宿制管理模式,每个教学班不超过25人,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女生教学班应至少配备1名女性班主任,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教师值班。
《实施意见》强调,专门学校要按照学生类型,进行分校区、分班级教学管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分班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教育、管理、惩戒,严禁体罚、虐待学生。对于擅自离校、逾期不归的学生,由学生属地公安机关协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协助学校寻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
专门学校专任教师发放专门教育津贴
《实施意见》要求,专门学校应结合本校的特殊情况,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对工作时间长、教育矫治难度大的教师予以倾斜。按照专门学校教师节假日、夜间值班管理实际,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延时服务费项目。对专门学校专任教师发放专门教育津贴,具体标准参照特殊教育津贴执行,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0%确定;连续从事专门教育工作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30%确定。享受专门教育津贴的人员,调离专门教育工作岗位后,下月起不再享有专门教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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