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人”变“罪人”!乐东法院宣判两宗危险驾驶罪案件
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宗危险驾驶罪并依法进行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名被告人到庭后均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卢某危险驾驶罪事实:2021年5月26日,被告人卢某与妻子谢某晚饭期间喝了一小碗白酒。饭后不久,卢某明知其已饮酒,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仍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谢某(二人均未戴头盔)沿黄流高铁站方向驶向黄流出口路。当晚20时,当卢某驾车行驶至黄流高铁站水泥便道某村十字路口处时与李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当即拨打了“120”“110”。医护人员提取了李某及卢某的血样,经鉴定,卢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8mg/100ml,李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危险驾驶罪的入刑标准。
被告人唐某危险驾驶罪事实:2021年12月22日,被告人唐某醉酒驾驶小车,从抱由镇某村委会八队方向往抱由镇山荣加油站行驶,行驶至抱由镇永明桥头金江路口时,被乐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拦住查处。经对唐某进行吹气酒精检查,酒精测试仪器显示红灯亮,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唐某带至乐东县人民医院抽血样并封存于试管,经鉴定,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1mg/100ml,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危险驾驶罪的入刑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结果及认罪态度综合评判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乐东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48宗49人,是近年来数量增多的刑事案件类型之一。为此,公安机关加大了查处醉驾的执法力度。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喝酒后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避免存在侥幸心理。同时也要增强亲朋好友之间的责任提醒,劝止酒后驾车行为,营造全社会“禁止酒驾、文明驾车”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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