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排气超标污染周边环境 昌江一垃圾处理厂被环保组织告上法庭
生态环境,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海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昌江县一垃圾处理厂因排放大气超标,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被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告上法庭。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3月,昌江县环境监测站对昌江某公司经营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排放大气进行采样监测,发现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折算均值均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年4月,昌江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垃圾处理厂进行复查,结果显示排放的氮氧化物、颗粒物仍超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昌江县生态环境局对昌江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予罚款40万余元。
北京某研究中心系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其认为昌江某公司长期存在环境侵权行为,给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向海南二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昌江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环境受到的损失以及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并承担检验、鉴定等相关费用。
海南二中院立案后,依法向昌江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并向社会公众和当地环保部门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因昌江某公司处于停产整治期间,相关材料未能成功送达,考虑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及鉴定、评估的周期性,主审法官想方设法找到昌江某公司负责人后,着力开展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经过主审法官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昌江某公司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技术升级改造,与其他公司签订技改协议,目前已投入90万元整改费用,计划拆除原有设备并安装新的环保设施。
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实地勘察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北京某研究中心同意撤回要求昌江某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考虑企业经济与环境协同发展的实际,环境损失及修复费用综合评估为6万元,由昌江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到昌江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差旅费、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4万元,由昌江某公司直接向北京某研究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支付。
调解协议签订后,海南二中院依法将调解协议内容书面告知当地环保部门,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及参与权,同时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公告30日。公告期内因未收到任何异议,海南二中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并作出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海南二中院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用司法护卫海南的生态环境。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了社会公众环境权益,同时也进一步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和广大企业牢固树立环保理念,坚持走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道路,共创美好家园,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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