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人可获150万元奖励!海南鼓励推动院士团队创新中心建设发展
近日,海南省科技厅印发《海南省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大高端人才柔性引进工作力度,推动院士团队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本《办法》支持范围为海南省内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研发机构与非全职在海南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士团队核心专家或外籍院士(会士)签约共建的科技创新平台。《办法》自今年4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据了解,本《办法》主要由总则、责任分工、申报认定、运行管理、考核评估、支持措施、经费管理、监督与处理、附则等9个部分组成。其中,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创新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撤销等管理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经费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创新中心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工作。创新中心经批准设立后,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90万元建设与运营资助经费,依托单位配套建设与运营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资助经费。
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创新中心,奖励经费的30%给予专家团队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70%给予依托单位,用于建设运营资助经费支出。创新中心经费预算管理按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分类奖励措施:院士、签约专家及其团队成员在琼工作每年平均累计超过183天(含)的创新中心给予奖励经费150万元。院士及其团队专家在琼工作每年平均累计超过90天(含)不足183天的创新中心给予奖励经费120万元,其他创新中心给予奖励经费90万元。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创新中心给予奖励经费60万元。
此外,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营资助经费、绩效奖励纳入依托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设立单独账本核算,专款专用。创新中心经费实行“包干制”,在各项支出范围内包干使用。用于创新中心建设、运营、仪器设备购置投入以及业务费、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劳务费、绩效支出经费等。不得用于与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营、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创新中心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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