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废止四件法规
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通过当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四件法规和法规性决定:
一是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是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7月27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3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三是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是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的决定(200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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