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三人被乐东法院判赔礼道歉!
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结两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就其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和在村委会宣传张贴道歉声明。
申请执行人符某竹与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黄某贵、黄某清名誉权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王某、黄某贵、黄某清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抖音等发布关于申请执行人的不实信息,其内容言辞粗鄙、不堪入目,对申请执行人的名誉、人格造成严重的影响,精神上受到打击。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向申请人符某赔礼道歉(连续道歉一星期,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并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抚慰金500元;判决被告黄某贵、黄某清就其侵害张某名誉权的行为在某某村委会的宣传栏张贴道歉声明,并在各自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还要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自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抚慰金500元。然而,在上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阶段后,执行法官滕艺娴考虑到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比较特殊,当事人是否愿意道歉,如何实现道歉行为都需要考量。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联系两案的双方当事人,其中被执行人王某态度强硬、不肯道歉,并在电话中声称“道歉是不可能道歉的,这辈子都不可能”。执行法官于是耐心向王某释法明理,希望其本着与他人友好相处的角度出发,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行为予以批评训诫,其发表不良言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经过多次沟通,被执行人王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申请人造成了伤害,主动写下道歉声明,并经过法院审核后发表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抖音等平台,由执行人员加其好友后监督履行七日,告知“道歉声明发到朋友圈后,七日内不得删除,不得设置仅对法院可见”。
而由于另一案件的两被执行人黄某贵、黄某清因另案羁押在看守所,办案人员到看守所对其做通思想工作后,两被执行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诚心向申请执行人道歉和支付精神抚慰金,并在道歉声明上签字后由法院代为张贴在村委会宣传栏。至此,两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圆满执结完毕。
法官提醒,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言论超出应有界限的情况屡见不鲜。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守法律法规,若为一时泄愤,或另有目的随意发布不当言论,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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