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级储备粮比例不得低于全省储备总量计划的50%
3月17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储备粮粮权属于海南省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优先动用权等方式替代政府粮权。省级储备比例不得低于全省储备总量计划的50%。在确保粮食安全和调控需要的前提下,综合本省仓容、粮源筹措、加工能力等情况,可建立一定数量的跨省异地储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省级储备总量计划的20%。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省级储备粮,是指省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包括省级储备稻谷、小麦、玉米、大米、食用植物油。
储备企业应满足7个条件
选择储备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储备粮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储备企业除了应当具备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7个条件:
一是储存储备粮的库区具有自有产权、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粮仓及油罐条件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库区内不得存在从事危害储备粮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储备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的粮仓(油罐)的有效仓容(罐容)原则上要分别达到2.5万吨、1万吨、1万吨以上,并与储备企业其他用途的粮仓(油罐)有效隔离、分类管理;
三是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检化验室,具备检测储备粮仓内温度、水分、氧气、储粮(熏蒸)气体、害虫密度等必要的条件;
四是具有与粮食储备规模相匹配的仓储管理、检化验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与储备粮管理相适应、可与省粮食信息化管理平台相连接和远程实时监控及数据交换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库区内可视化监控设施设备配备完善并正常使用;具备完善的技防体系;
五是企业各项财务指标状况、经营管理和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是异地储备的承储和代储企业、储存地点、储备规模和品种等由省粮储局会同省财政厅和农发行省分行共同确定。异地储备的承储企业须为注册在我省的粮食企业,负责异地储备粮的管理;
七是异地代储企业的代储仓库具备铁路专用线或专用码头、公路运输条件,交通便利。
储备企业应当按照品种、等级、生产年份等分类专仓(廒间、货位)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异地储备的承储企业,要选派政治过硬的专业技术骨干到代储库点蹲点监管。
有六种情况之一的储备企业或被取消承储计划
储备企业有下列六种行为之一的,省粮储局和省财政厅、农发行省分行责令其立即整改,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取消承储或代储计划。取消储备企业承储或代储计划的,由省粮储局会同省财政厅和农发行省分行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储存的储备粮进行权责清算。
一是骗取、挤占、挪用或截留储备粮贷款或财政补贴的;
二是以储备粮或相关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
三是拒绝实施或擅自改变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或动用储备粮的;
四是擅自串换品种、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
五是擅自损毁储备粮、破坏仓储设施的;
六是储备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不遵守本办法及违反国家和我省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办法》提出,加强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改造,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粮食储备、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提升全省储粮和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省内储备的稻谷、小麦每2年轮换100%
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原则上省内储备的稻谷、小麦每2年轮换100%,每年轮换数量不超过承储企业承储该品种计划总量的60%;食用植物油每年轮换100%;大米、玉米每年至少轮换100%,完成当年轮换任务后,承储企业在具备足额风险准备金的前提下,经省粮储局批准,可视市场行情再进行轮换。原则上异地储备的小麦每3年轮换100%,玉米每2年轮换100%,每年轮换数量分别不超过承储企业承储该品种计划总量的40%、60%。
储备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轮换计划和架空期、架空量规定完成轮换任务。大米轮换架空数量不得超过承储企业大米承储计划总量的10%,每批次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品种轮换架空数量不得超过承储企业承储计划总量的30%,每批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架空期从架空之日的下月起按月计算。超量或超期架空的部分,从超量或超期之月起不再拨付保管费用,直至补回库存为止。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按量及时轮换,须报请省粮储局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超期超量架空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
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先入先出原则,对宜存原粮、合格成品粮油中接近品质(或质量)控制指标或超期储存的储备粮,以同品种、同等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对于重度或轻度不宜存的原粮、不合格的成品粮油要采取措施优先轮换,不得因延误轮换造成储备粮变质。
入库的储备粮原粮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
入库的储备粮原粮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入库的食用成品油为9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入库的国产大米、进口大米,入库前的加工时间分别为45天内加工、60天内加工。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出库储备粮的质量检验报告须在有效期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作为食品用途销售出库。
储备粮实行自主轮换,轮换主要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进行,也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省内直接收购等方式轮换,轮换全程公开、公平、公正,留痕备查,轮换费用定额包干,轮换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轮换产生的盈利主要用于储备粮运营管理及用作轮换风险准备金和弥补亏损等,轮换产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承担消化。
储备企业须在农发行省分行开立基本账户
储备企业须在农发行省分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及时足额回笼储备粮销售货款,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存值和贷款挂钩。
储备粮的初始入库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采取竞价方式公开进行,由省粮储局会同省财政厅及农发行省分行根据竞价成交价共同认定初始入库成本,农发行省分行依规按认定的入库成本及时发放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信贷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库成本。
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补贴、质检费用等在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省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省粮储局会同省财政厅和农发行省分行共同核定,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正常储存损耗纳入保管费用补贴,包干使用。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储备企业自行承担。储备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每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除省政府认为需要特殊动用的情形外,省粮储局可根据保供稳市、应急需求等,提出储备粮动用建议,报省政府同意后,按照省政府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动用价差纳入风险基金管理。动用后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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