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办法4月19日起施行
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推动解决营商环境问题,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3月17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营商环境问题受理范围为八个方面
一是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投资建设、融资信贷、生产运营、退出市场等过程中遇到的准入门槛高、办理环节多、审批耗时长,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事项、办事环节、办事材料或者延长办事时限的。
二是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擅自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的,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意见的。
三是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担当、不作为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门难进、脸难看、不办事的;执法不规范、以罚代管、过度执法的。
四是“新官不理旧账”,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的。
五是对市场主体故意刁难、雁过拔毛、吃拿卡要的。
六是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是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八是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六方面问题不列入营商环境问题受理范围
一是自然环境条件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二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三是治安和刑事案件。
四是进入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
五是办结事项又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或未提供新的佐证材料的。
六是不宜受理的其他情形。
省营商专班办公室负责审核反映问题是否属于营商环境问题受理范围。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受理,并根据责任归属合理确定承办层级和责任单位;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应根据职责作用情况明确牵头单位。
相关市县和部门对省营商专班办公室转办的营商环境问题,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省营商专班办公室报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10个工作日内报送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度。对办理时限另有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理,并及时报送后续办理进展情况。
省营商专班办公室可直接核查八方面的问题
一是涉及自由贸易港政策落地的。
二是省领导交办、督办的。
三是需要跨市县、跨部门和单位协同办理的。
四是需要省级层面推动问题解决的。
五是在全省范围有一定影响的。
六是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
七是转办事项责任单位未能实质解决问题的。
八是需要直接核查的其他事项。
省营商专班办公室对直接负责核查事项的办理实行承办责任制。核查人员核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核查人员与诉求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情形的,应予回避。核查人员对核查督办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核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提供、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加核查询问;对相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协助、配合相关单位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参与现场勘查、现场询问;其他有关核查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核查:诉求人破产重整、合并分立或者经营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诉求人反映事项已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核查的情形。中止核查的,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营商专班办公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可申请办结:反映问题得到解决的;经核查,反映问题缺乏事实、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反映问题经多方努力且短时间内不能解决的,但相关单位已提出切实可行的问题解决方案,明确问题解决措施、时间安排和解决期限的。
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移交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不按要求给予协助配合或提供有关材料,阻碍核查工作开展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拒不整改的;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的;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其他妨碍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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