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具备购房资格,买家与卖家起纠纷!海口美兰法院这样判……

来源:椰网 2022-03-15 20:57:01

近日,黄某明购买了王某家的一套房屋,但随后王某家又退回了购房款。黄某明认为王某家违反约定,应双倍偿还,遂将王某家诉至法院。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黄某明的诉讼请求。

2021年3月19日,原告黄某明与被告王某家达成购买王某家位于海口市文明中路某大厦的房屋合意,双方约定购房款总价244000元。签约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

2021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涉案的房屋过户委托公证手续,办理公证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余款194000元。2021年3月31日,因对公证委托内容及办理过户等事宜存在争议,被告王某家办理了《终止委托声明书》公证,终止了对原告即受托人黄某明的授权,并向原告黄某明退还了购房款244000元(含5万元定金)及相应利息。黄某明认为王某家单方终止委托致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遂诉至法院要求再返还定金5万元。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明不具备购买海口市住房的资格。据此,美兰法院认为,因原告(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故不论被告(卖方)是否终止委托终止合约,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最终都无法实际履行,故尽管被告单方终止委托也会导致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但在被告已向原告退还了全部购房款(含定金)并支付了相应利息情况下,从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定金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该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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