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实施!海南将继续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近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4月8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据了解,省科技厅负责制定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编制年度预算,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服务机构的申报,并受理本区域内企业在创新券申领及服务机构在创新券兑现环节的受理、初审和推荐。
《办法》明确了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且同主营业务有密切相关性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许可、检验检测和资源开放等服务。另外,创新券不支持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竞争性立项创新活动以及同企业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商务法律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服务;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咨询等服务。
商报记者了解到,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一是在海南省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上年度产生研发费用支出;三是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开展的研发活动有直接相关性;四是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五是与合作的服务机构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同时,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和使用创新券。
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机构(企业),可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初审通过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经汇总、审核和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服务机构有效期为3年。企业类服务机构,其内设的研发机构须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标准。进入海南省“精英行动”库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拥有省级研发机构的,按“申请即批”的方式直接列为服务机构。
企业根据科技创新活动需要,在完成线下同有关服务机构预先对接和签订专业服务技术合同的基础上,可常年随时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申领创新券,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科技创新券发放申请书;同服务机构订立的服务合同;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科研诚信承诺书。
申请发放的创新券项目在审核通过生效后,每个发放项目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服务机构只能提交一次兑现申请,提交兑现申请的时间为发放之日起1年内,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可以延长至2年。
此外,省科技厅根据企业申领创新券的实际情况,不定期集中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对创新券的申领和使用进行审核,确定科技创新券发放名单和申请金额,经审核通过后创新券正式生效。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累计额度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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