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令(第316号)称,最新修订《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海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最初于1994年11月25日公布;2013年11月15日公布修正后的版本。此次是该《办法》第二次修订。
(资料图片)
共有八种地名
《办法》所称地名含八种地名:
(一)山、河、湖、海、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委会、居委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广场、体育场、纪念地、名胜古迹名称;
(五)大道、路、街、巷、里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4种地名不应重名
《办法》规定,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4种地名在命名、更名时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一)本省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名称;
(三)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委会、居委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
(四)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大道、路、街、巷、里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跨市县、市辖区的地理实体名称,在命名、更名时应当保持一致。
批准地名按规定
《办法》指出,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市县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市县政府联合上报,经省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村委会、居委会所在地、自然村和大道、路、街、巷、里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四)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和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其他设施以及其他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
由于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等原因而导致地名不再使用的,应当由有审批权的机关予以销名。销名应当进行备案和公告。
鼓励设置新型地名标志
《办法》规定,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适当体现当地风貌。
鼓励使用具有“二维码”、智能芯片等反映更多地名文化信息的新型地名标志,发挥地名作为文化载体的功用,传播特色地名信息和优秀地名文化。
地名标志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维护和更换:
(一)标准地名标示错误的;
(二)破损、字迹模糊或者残缺不全的;
(三)位置安装错误、指位错误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维护和更换的情形。
保护好地名文化遗产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古县、古镇、古村落、古街巷、近现代重要地名等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汇集出版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汇集出版本行政区域相关领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托地名信息库,依法开发地名信息应用服务产品,推动地名信息社会应用。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乡村地名命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地名文化保护弘扬、地名信息深化应用和地名赋能产业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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