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一业主拖欠物业费被告上公堂,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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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2015年6月5日,定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定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某双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某双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为富民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高层住宅0.8元/月/平方米。电梯房加收20元/户/月作为电梯的日常养护费。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0号前履行交纳义务,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天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另查明,2016年2月10日,某双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进驻富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6月服务期限届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吴某于2013年4月24日与定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签订合同购买富民小区经济适用房。吴某购买房屋后办理交房入住。因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物业费用未交纳,某双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向法院起诉,将吴某告上公堂。
某双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向定安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吴某立即支付给原告某双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止所有拖欠的相应物业管理费日常养护费、公用照明费、水电分摊费。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每天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日常养护费的金额总和以0.2%计算滞纳金直至付清为止。所欠物业管理费各项具体数额如下:被告吴某,支付物业管理357元,公用照明60元,水电分摊费269.1元,电梯养护费120元,共计806元,滞纳金290元,累计1096元。
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双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止拖欠的物业费357元、电梯服务费120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以4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滞纳金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双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物业服务关乎民生,妥善化解物业矛盾纠纷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和谐的物业服务关系更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保障。只有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团结合作,才能共同创造美好舒适的生活环境。这种美好舒适既需要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工作、精诚服务,摒弃不合理收费和低质效服务,也需要广大业主充分理解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共同维护美好生活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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