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报资讯】《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印发 3月1日起施行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2月3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可依据产业类型、产业生命周期、投资状况等因素,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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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配置 实施产业链供地
《办法》指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依据产业类型、产业生命周期、投资状况等因素,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对同一产业链上下游关联项目实施产业链供地,将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两宗或两宗以上多种用途地块(不含住宅用地)一并出让,整体供应,提高产业链项目供地效率。
产业链上下游关联项目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节约集约 鼓励“工业上楼”
《办法》明确,在符合安全生产等前提下,全省新供应的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原则上不低于40%。特定产业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低于上述指标的,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规定集体决策认定。
按国家有关政策鼓励“工业上楼”,鼓励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除机械、装备制造及资源加工等产业有特殊要求之外,标准厂房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
标准厂房用地可按规定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先租后让等多种方式供应。
推广土地立体开发
推广土地立体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分别设立。地上、地下单独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依照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上、地下空间所设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鼓励交通枢纽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和商业服务、物流仓储以及人防与避灾等设施。
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服务配套等设施。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
分类处置批而未供土地
《办法》指出,对因建设项目未落实造成批而未供的,依托“土地超市”平台推介和供应。对已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加快土地征拆、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限期满足供地条件。
对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依法直接办理划拨供应手续。对依法批准农转用和征收的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应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
对因规划、政策调整等不再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依法撤销或调整用地批准文件。
分类处置盘活闲置土地
《办法》强调,因规划和政策调整等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应依法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探索完善闲置土地收回机制。
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依法采取约谈、收取闲置费、无偿收回等措施处置。
因司法查封而造成闲置的,积极主动与司法机关协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统筹推进城市更新
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坚持“保留、改造、拆除”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低效用地依法进行再开发。
对可以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低效土地,经与用地单位协商一致后,收回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整合归宗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但法律法规及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明确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可按我省规定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对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城市更新的项目,可以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详细规划重新确定土地的规划条件,依法重新设定出让年期,涉及的土地价款应当按照规定评估确定价款后缴交。涉及土地供应或者拆除重建的,不受市场化商品住宅用地计划和建设计划限制。
鼓励开发利用农村“四荒地”
统筹开展农村地区建设用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鼓励开发利用农村“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村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鼓励农村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补偿)等方式收回空闲、多余的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由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或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整治、复垦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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