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微动态丨儿子被害仅收到赔偿款万余元,七旬老人身患重病获海南司法救助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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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罗凤灵 孔凡勇)“儿子被害后,收到的赔偿款很少,如今又身患重病,生活十分困难,感谢法院给予关怀和救助,这笔4.8万元的救助款对我们来说真是雪中送炭。”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司法救助案件,74岁的救助申请人陈叔在临高县家中,收到法官和书记员送达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和司法救助金发放表后激动地说。
陈叔的儿子陈强(化名)是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受害者。2010年1月7日,因与王某忧、王某潮、王某毫发生口角,陈强被三人追打,王某忧持刀刺中陈强致其倒地身亡。海南二中院均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王某忧死缓、王某潮有期徒刑15年、王某毫有期徒刑10年;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向陈强家人赔偿1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经法院执行,陈强家人仅获得赔偿款1.79万余元。因未发现三名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儿子被害时,陈叔62岁,陈婶59岁,儿媳王燕(化名)还抚养着2个年幼的儿女。如今十多年过去了,陈叔、陈婶年事已高,且得不到有效赔偿,自己又身患重病,孙子考上大学需要学费,家庭生活陷入困境。2022年10月12日,陈叔以一家五口人生活极其困难为由,向海南二中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收到申请后,海南二中院经调查核实,陈叔一家共有五口人,夫妻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儿子被害后,全家仅靠儿媳一人外出打零工挣钱。今年陈叔身患恶性肿瘤,两次手术及后续治疗已支付6万余元,孙子考上大学又需要学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予以救助。
经审查,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司法救助对象,符合法定的救助条件,海南二中院决定给予陈叔司法救助金4.8万元。目前,陈叔已领到司法救助金,家庭生活困境得到有效缓解。
2022年,海南二中院向3起案件的救助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8.87万余元,救助对象均为通过诉讼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救助申请人,真正实现了司法救助的惠民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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