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快评丨低温津贴亟待以法治来“解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随着多地气温聚降,低温津贴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法定劳动津贴。然而,由于关于低温津贴的规定,散见于国家和各地的规定、标准中,缺乏专门性文件进行明确,这笔津贴年年呼吁,却年年“遇冷”,难以真正温暖户外劳动者。(12月19日《工人日报》)
早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就明确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然而,十八年来低温津贴一直未能有效落地,口惠而实不至。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人们对于低温的职业危害缺乏足够重视。低温作业对人体的危害是逐渐显现的,不会像高温中暑立竿见影,容易被人们忽视。还有不少企业认为,给职工发放棉大衣、手套等冬季劳保用品就是落实了低温福利。同时更重要的是,低温津贴始终停留在概念层面,缺乏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目前,除了在《最低工资规定》中一笔带过外,国家层面对于低温津贴没有统一明确的政策。
缺乏强有力、可操作的规定,低温津贴也就难免形同虚设。出于节约人力成本的考虑,用人单位不会主动给职工发低温津贴。“法不明文不可为”,劳动监察部门也难以进行监督。劳动者在争取低温作业权益保障时,也时常陷入窘境。此前有媒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涉及“低温作业”的仅有11个省或直辖市的47份判决,判决结果往往是劳动者的低温津贴诉求被驳回,缺乏强制性法律规定是法院不予支持的主要原因。
医学研究证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处的环境指标,超过了正常人机体所应承受的限度后,就会给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低温作业容易造成冷冻伤,还会诱发、加重心脑血管疾病,危害同样不容小觑。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已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低温津贴不能再被“冷藏”下去,“解冻”是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应有之义。在这方面,落实高温津贴的经验做法值得借鉴。2012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和高温作业做出了明确界定。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办法实施以来成效明显,高温津贴得到了较好落实。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推动低温津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去年10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出台《哈尔滨市寒冷季节室外劳动保护规定》,成为全国首部明确低温津贴发放条件、金额标准的地方性法规。期待今后能有更多地方加快立法步伐,明确发放标准,加强执法监督,让低温津贴惠及广大劳动者。有关方面也应积极探索低温津贴的顶层设计,指导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度,完善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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