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迷途的羔羊”重回正轨 人大代表建议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可以这么做
东方网记者柏可林3月7日报道: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体虽然有所下降,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于去年6月1日起修订施行,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了法律依据。本届全国“两会”,有两位来自上海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不约而同地把目光聚集在这些需要特别关爱的未成年人群体,如何让“迷途的羔羊”重回正轨?她们分别提出了建议。
刘艳代表(张驰摄)
刘艳代表: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应得到高度重视
专门学校,也就是大家原来常说的“工读学校”,是教育挽救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特殊学校,是基础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为预防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稳定基础教育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刘艳代表察觉到,从专门学校67年的曲折发展历程来看,其发展面临着严峻的问题与挑战。
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对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刘艳代表认为,这些法条均为纲领性、倡导性的规定,缺乏实践可操作性。
刘艳代表发现,在实践中,家长鉴于专门学校的标签效应,担心孩子进入专门学校后的同化效应,导致部分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法被送往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其次,由于专门学校学生升学率被纳入原就读学校,原就读学校担心学生转入专门学校后学业成绩下降,送生意愿不强,导致许多应被预防矫正的未成年人没有入读专门学校,得不到相应的专门教育。“以上海为例,现有12所专门学校中,在校学生数量不足20人的有4所,20至60人的有3所,100人以上的只有3所,部分区专门学校因生源问题已停止收生。”刘艳代表说。
为此,刘艳代表建议,加强专门学校的立法保障,通过立法明确专门教育的特殊职能,明确未成年人何时应该强制接受教育,何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转至专门学校进行学习等问题,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门学校教育的若干规定》,指导和规范专门学校的教育工作。
“建立专门专门教育的系统工程,第一要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刘艳代表建议,“组建专门的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形成入学评估机制,规范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同时健全转出评估机制和相关程序。”
“第二,要分级分类设置专门学校,将专门学校分为初级和高级两类,二者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和教学方式。”刘艳代表说,“第三,要建立专门教育的课程、师资与评价体系,由教育部牵头,组织专家编制专门学校的课程与教材。可以减少文化课比重,增加心理辅导、生命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教育类课程等,形成专门学校的课程教学体系及评价标准,提高教学针对性和成功转化率。”
刘艳代表还强调,建立全方位的支持系统至关重要,“加大政府的保障力度、加强公检法司协同联动、完善专业力量参与机制、建立社会力量支持网络,促进社会各界对专门教育的了解,帮助消除偏见与误解,这些都是必要的。”
周燕芳代表(张驰摄)
周燕芳代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权利,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引导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周燕芳代表建议,从联合制定规范文件、进一步扩大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明确封存启动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明确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管理要求,要求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不得对外披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但周燕芳代表认为,各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犯罪就的定义、封存启动程序等规定不同,司法实践中各单位在操作上缺乏统一性,容易出现犯罪记录封存不彻底、封存不及时等情况。
周燕芳代表认为,第一步先要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目的是抹去符合特定条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帮助他们重回正常的社会生活。因此,能直接或间接反映未成年人犯罪的任何记录,包括在刑事侦查、刑事起诉、刑事判决、刑罚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电子档案,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材料,均应被列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周燕芳代表建议扩大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85条规定,若犯罪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罪并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时,不适用于犯罪记录封存。“鉴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限定为5年有期徒刑,是考虑到刑罚下的属于轻罪,未成年人犯罪危害结果的严重性不强,社会的容忍度相对较高,是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权益与社会公权益、损害法益之间的一个权衡点。若将因数罪并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外,意味着给他们贴上了永久性标签,有违该制度的立法初衷。”为此,周燕芳代表,建议扩大犯罪记录封存适用范围,将因数罪并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纳入犯罪记录封存适用范围。
周燕芳代表还建议,增加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程序,并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司法实践中,关系到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会分散于立案侦查、起诉、判决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律师、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和证人、公安工作人员等。为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周燕芳代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明确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并实施封存记接触人员记录原则,同时联动公安机关,发现泄露信息的,应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当前,关于具体犯罪记录封存方式、查询方式、查询范围的规定仍处于空白状态,增加了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风险。因此,周燕芳代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明确封存记录的具体要求,以及查询的审批主体、查询的方式、查询单位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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