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执行申请费谁出?收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交纳申请费。
那么,执行申请费,由谁交纳?能不能缓交、减交甚至免交?如果交纳,按照什么标准交纳?是按照立案时的申请执行金额计算?还是按照最终执行到位的全部金额计算?如果分批执行到位的,到底是在执行到第一笔钱款后交纳,还是全部执行到位后交纳?上海宝山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曾建琼为大家解读执行申请费相关要点。
执行申请费由谁来交?
曾几何时,许多执行法官可能都接受过当事人的“灵魂拷问”:“我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想要申请执行,却首先还需要预交申请费……”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明确规定,执行申请费不用预交。从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再也不用先行预交申请费了!
执行申请费怎么计算?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执行申请费何时交纳?
举个例子,申请执行立案时申请标的为100万元,则执行申请费计算为12400元。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万元,那么,法院是直接将10万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还是在先行扣除执行费12400元后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抑或按照10万的金额,先行扣除1400元的执行费?
对此,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操作不一。但是有一点是已经形成共识的,即个人生活、企业生产经营有实际困难或者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法院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需要。
执行申请费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吗?
当事人交纳申请费有实际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但免交只能适用于自然人。当然,法院准许与否,还需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严格审查。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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